第 七 條 |
凡依技師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省(市)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均應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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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會員。 |
第 八 條 |
本會會員為台灣省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台北市都市計畫技師公會、高雄市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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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畫技師公會。 |
第八條-1 |
本會得設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對都市計畫相關專業或對本會有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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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貢獻之國內外法人組織或團體,由本會會員代表三人以上連署提名,並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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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會通過者,得為榮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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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但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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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及派任會員代表權。 |
第 九 條 |
本會會員非因解散,不得退會。 |
第 十 條 |
會員代表由每一會員就其所屬會員中選派之,其人數依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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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一會員選派會員代表五人。
(二)每一會員其所屬會員人數每滿十人增選代表一人,尾數達五人(含五人)以上者,得增派代表一人。 |
第十一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各會員應在召開大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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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續派。 |
第十二條 |
本會會員代表出席代表大會時均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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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
第十三條 |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代理之,但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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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僅能受一會員代表之委託,其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
第十四條 |
本會會員所屬之會員喪失其會員資格者,不得充任會員代表,已充任者應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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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任,由原屬公會另行選派代表充任之。 |
第十五條 |
本會會員代表有不正當之行為,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檢舉查有實據者,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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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通知原選派之會員改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